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提出7项举措,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
01
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通知提出,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高校毕业生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时不需提供就业报到证。
02
建立去向登记制度。
通知提出,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和高校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03
做好户口迁移办理。
通知提出,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04
积极稳妥转递档案。
通知提出,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高校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05
做好报到入职衔接。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6
畅通信息查询渠道。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验证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
07
强化宣传引导。
通知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知晓政策,了解掌握办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