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
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办发〔2017〕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临时党委及筹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和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针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坚持服务基层发展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二、发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岗位
(一)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要求,加大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学普及、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县(市、区)每年要定期梳理本地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政策资源精准发力,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建设美丽乡村,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扶贫开发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经审核批准后其项目纳入扶贫项目管理,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落实政策扶持。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可据编制和岗位情况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基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同级财政可给予专项安家费。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支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京津冀协同发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转移、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特长的就业岗位。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完善用工机制,规范用工行为,解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后顾之忧。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创业孵化基地等,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对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办、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规定认证批准后,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财政直管县(市)制定。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落实政策扶持。
(六)发挥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把好入口,每年选派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监督考核,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建立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完善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每年安排不少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招录公务员计划的10%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省市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岗位定向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县(市、区)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在本人愿意、单位需要的前提下,可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可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3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七)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应征地为河北省的大学生士兵,退役3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的政策措施
(八)加大教育培训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围绕人力资源提升行动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等项目,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能力素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设定培训课程,对高校毕业生进行精准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建立体现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评定条件,长期在县(市、区)及其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为必备条件,主要评价其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对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制度,对基层申报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职称评审渠道,建立健全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职工参加职称评定的工作机制。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县及以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比例。
(十)在工资待遇上向基层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对在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人员,转正定级后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满8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并继续浮动。落实对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向条件艰苦的边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落实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并及时足额发放。
(十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有条件的要安排到重要岗位上进行培养锻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大胆使用有基层生产和管理经验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四、畅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的流动渠道
(十二)完善基层人才流动机制。加快覆盖全省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促进基层人才合理流动、有效配置。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基层就业的,可不受社保缴纳年限、居住时限等条件限制,凭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将户口自愿迁移到省内任意城镇(国家政策有特殊限制的除外);档案既可交工作所在地,也可交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单位间流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县以下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聘)高校毕业生有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本单位服务满2年后,可根据单位和个人实际情况在县域间流动(国家有明确政策要求的除外)。
(十三)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推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络服务体系,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全流程网上办理,打造就近就地、随到随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基层开展服务,及时收集发布基层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的宣传推荐力度,加大区域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的交流合作,定期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流动配置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加大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基层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大从基层机关遴选和招调公务员的力度,市级以上机关补充公务员,应安排80%比例从基层遴选或招调。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省属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市属单位安排不少于20%岗位公开招聘或招调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组织领导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将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强化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正确的成才观,激发他们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鼓励他们主动到基层锻炼成才。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在全社会营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光荣的良好氛围。按规定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表彰奖励。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