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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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这几年
在扶持就业创业方面“蛮拼的”,
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好政策多了,反倒眼花缭乱了
不怕,我们都给您梳理好了
我省最新最全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从今天起开始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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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源。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在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日益深入人心,极大地调动了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创业的积极性。随着党和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随着社会和群众需求的不断增加,我省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将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和申领流程,及时获得政策的援助和支持,同时提高各地从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的政策执行能力,我们将我省现行就业创业资金补贴类的扶持政策,按照“引导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服务援助、强化职业培训、工作奖补资金”等分类汇总,为大家逐一进行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和掌握。
政策解读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用对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
补贴标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补贴期限: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依据文件:财综[2008]47号、冀财综[2008]59号、冀政[2010]79号、冀政[2011]111号 。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
补贴标准: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依据文件:财税[2014]39号、冀财税[2014]46号、人社发[2014]21号、财税[2015]18号、冀财税[2015]15号。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补贴标准: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贫困县全额贴息。其余地区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省对财政直管县分担80%,对设区市本级、非财政直管县分担60%。设区市与非财政直管县的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原则上设区市级财政分担比例应占该市财政负担金额总额的50%以上
依据文件:银发[2016]202号、 财金[2016]85号 、银石发[2017]69号 、冀政发[2015]41号。
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冀政发[2015]33号 、冀人社字[2015]121号 、冀财社[2016]158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补贴期限:2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冀财社[2016]158号。